第一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业委员会”)是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组织领导下,围绕本专业业务,努力为会员服务;沟通政府部门,协会与会员的联系,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,规范汽车交易市场。
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,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,提供信息交流平台,拟定服务标准。
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,主任、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具体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。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主持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若干名组成主任会议,为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。
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,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,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,加入协会后,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,设立秘书处,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。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指派或专业委员会聘免。
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由协会工作人员兼职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和接受捐款的所有权归行业协会所有,在行业协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,行业协会收取20%管理费。
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|